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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澳(澳洲)租稅協定

       「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澳租稅協定)緣起於80年間,歷經數年持續聯繫與溝通,雙方分別於84年3月6日至10日及同年11月14日至18日,在澳大利亞坎培拉市及臺北舉行2回合磋商會議,就協定草案逐條討論,終獲致共識,並由雙方主談人(時任本部賦稅署林署長劍雄及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何代表科林)完成草簽。

  嗣經雙方各自完成法定程序,於85年5月29日在澳大利亞坎培拉市,由時任中華民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洪代表健雄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何代表科林正式簽署,並於同年10月11日生效。

  臺澳租稅協定條文計26條,為我國第4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主要內容除包括船舶及航空器、股利、利息、權利金、執行業務、個人受僱勞務等所得課稅規定外,尚包括消除雙重課稅之方法及終止等。.

  本協定之簽署,可避免雙重課稅、保障投資廠商權益,以促進雙方投資,拓展經貿活動,增進兩國人民之友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