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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新(新加坡)租稅協定

        臺新租稅協定(舊約)於70年12月30日由我國財部賦稅署薛署長家椽與新國財政部內地稅署徐署長籍光簽署,並於71年1月1日生效。臺新租稅協定(舊約)計23條,為我國第1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主要內容除包括海空運輸、公司股利、權利金、個人勞務等所得課稅規定外,尚包括雙重課稅之消除及生效等。

       鑑於國際租稅環境與雙方經貿關係持續發展,為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臺、新雙方代表處於114年12月31日簽署臺新租稅協定新約,於115年2月13日生效。該新約計29條,新增利息、財產交易所得等所得課稅規定,完善該協定處理各項所得課稅權分配之機制。

       臺新租稅協定之簽署,可避免雙重課稅、保障投資廠商權益,以促進雙方投資,拓展經貿活動,增進兩國人民之友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