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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荷(荷蘭)租稅協定

    臺、荷雙方自81年起開始洽商租稅協定事宜,歷經數年持續之聯繫與溝通,並進行兩回合之正式磋商會議,於89年6月29日在荷蘭海牙完全達成協議,由當時我方代表團團長財政部賦稅署凌副組長忠嫄與荷方代表團團長駐台北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史代表仕培(Siebe K. Schuur)完成草簽。

  嗣經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後,於90年2月27日在荷蘭海牙,由我方駐荷代表處顧代表崇廉及荷方駐台北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史代表仕培正式簽署。出席簽署儀式之觀禮人員包括荷蘭經濟部對外經濟關係總司總司長Mr. Dirk Bruinsma、外貿局局長Mr. Dominique Bauduin、外人投資局副局長Mr. Pieter van Gulik、荷蘭高等教育機構總裁Mr. Pieter van Dijk、農業部貿工局局長Roel Bol、外貿局推廣處處長Mr. Menno Goedhart、財政部國際稅政司副司長Mr. Pieter Vogelaar、工商總會資深顧問Mr. Robert Poelhekke、泰國駐荷大使Mr. Vasin Teeravechyan、越南駐荷大使Mr. Dinh Hoang Thang、與巴勒斯坦駐荷大使Mr. Yousef Habbab等,及僑界、臺商會負責人等中外來賓共約80人,簽約儀式和諧隆重,歷時約30分鐘。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除前言及結語外,計28條及議定書9條,自90年5月16日生效,91年1月1日起適用,該協定簽署為臺荷雙邊經貿關係進展之重大里程碑,有助於我國與荷蘭雙方之投資、貿易、資金往來等推展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