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新德里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印度-台北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印租稅協定) 自95年起歷經4回合磋商,經過多方努力與協調,臺印租稅協定於100年7月12日由駐新德里台北經濟文化中心代表翁文祺及駐台北印度-台北協會會長羅國棟(Mr. Pradeep Kumar Rawat)於印度新德里共同簽署,並由雙方財政部次長擔任見證人。
臺印雙方後以換函方式確認臺印協定自100年8月12日生效,為繼法國之後,我國第21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臺印租稅協定共計30條,內容包括營業利潤、海空運輸利潤、股利所得、利息所得、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以及雙重課稅之消除等相關規定。
由於印度為我商拓展南亞之重要據點,臺印租稅協定之生效適用,可協助企業延伸其生產、服務之觸角及實力,將有助於我國企業之全球布局及我國租稅協定網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