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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吉(吉里巴斯)租稅協定

       我國與吉里巴斯共和國洽簽臺吉租稅協定案,雙方於100年8月26日至31日在吉里巴斯之塔拉瓦舉行諮商會議,由我國時任賦稅署第一組蔡組長碧珍及吉國時任財政部次長Mr.Atanteora Beiatau擔任主談人,就草案逐條討論達成共識完成草簽。嗣於103年5月13日由我國財政部張部長盛和與吉里巴斯共和國財政及經濟開發部部長Mr.Tom Murdoch於臺北正式簽署協定,並經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後於103年6月23日起生效。

       吉國為我國之太平洋友邦,雙方自92年11月7日建交以來,在互信與互利原則下,持續推動各項交流與合作,吉國並於102年在我國設立大使館,以作為其在亞太地區之中心樞紐,雙方在農漁業發展、教育訓練及基礎建設等領域,合作成效斐然。

       臺吉租稅協定(全名為「中華民國政府與吉里巴斯共和國政府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共29條,為我國第26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該協定之生效,除可促使我國在大洋洲地區租稅協定網絡更趨完整外,將有助於雙方拓展商機,進一步緊密雙邊合作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