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馬來西亞之臺馬租稅協定案,始於78年,期間歷經77年11月、79年3月、80年2月及4月等4個回合之磋商逐次消除雙方歧異,至83年6月下旬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第5回合磋商會議後,雙方終於完全達成共識,並於同年6月25日由當時我方代表團團長-本部賦稅署林署長劍雄與馬方代表團團長財政部賦稅司司長Mr. Iskandar完成草簽。因馬方國內法定程序複雜,雙方至85年7月23日方由時任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黃代表新壁與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代表哈榮(Datu Harun Datu Mansor)在臺北正式簽署,嗣經臺、馬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規程序並通知對方國後,自88年2月26日生效。
臺馬租稅協定(全名為「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除前言、結語及附錄外計28條條文,為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生效之第9個全面性租稅協定。該協定簽署為臺馬雙邊經貿關係進展之重大里程碑,有助於雙方之投資、貿易、資金往來等推展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