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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斯(斯洛伐克共和國)租稅協定

       我國與斯洛伐克共和國洽簽臺斯租稅協定案,雙方分別於99年7月間(12日、15日及27日)及99年11月23日至25日在我國財政部及斯國財政部舉行2回合磋商會議,就該協定實質內容達成共識,並由我方代表團主談人時任財政部賦稅署組長蔡碧珍與斯方代表團主談人財政部稅務暨關務總司所得稅組官員Mr. Radomil Kurka完成草簽。

  嗣經我國財政部賦稅署許署長虞哲與斯國財政部稅務暨關務總司總司長Adrián BELÁNIK於100年8月10日在斯國財政部(布拉提斯拉瓦)正式簽署,並約定以中文、斯文及英文繕製約本,經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以書面相互通知,確認自100年9月24日生效。

  臺斯租稅協定(全名為「中華民國財政部與斯洛伐克共和國財政部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共28條,為我國第22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臺斯租稅協定之生效,有助於促進臺斯雙邊投資往來、緊密兩國經貿關係、提升臺商競爭力及深化雙方文化、科技交流及學術合作。此外,該協定係以雙方正式國名及政府機關名義簽署,為近年來與非邦交國簽署租稅協定之首例。

  由於斯洛伐克共和國位於中東歐之地理中心,為西歐進入東歐之門戶,臺斯租稅協定之生效適用,將可為臺商進入東歐市場舖路,對於我國積極拓展中東歐經貿合作往來及協助我國企業之全球布局具重大實益;亦可吸引斯國企業來臺投資,提升我國投資環境之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