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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越(越南)租稅協定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越租稅協定)於87年4月6日在越南河內市,由時任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胡代表家麒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鄧代表庭榴正式簽署,並於同年5月6日生效。

  臺越租稅協定條文計28條,為我國第6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主要內容除包括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執行業務、個人勞務等所得課稅規定外,尚包括雙重課稅之消除及生效等。

  本協定之簽署,可避免雙重課稅、保障投資廠商權益,以促進雙方投資,拓展經貿活動,增進兩國人民之友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