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韓(韓國)租稅協定於110年11月17日於臺北及首爾完成簽署,嗣雙方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相互通知程序,於112年12月27日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租稅協定,並為繼臺日(日本)租稅協定之後,我國與東北亞國家之第2個租稅協定。
臺韓租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及相關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相互協議程序)等。
臺韓租稅協定生效適用後,可提供雙方人民與企業友善租稅環境,降低跨境貿易或投資租稅障礙,有助雙邊人員、商品、技術及資本流動,深化臺韓經貿投資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