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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英(英國)租稅協定

     我國與英國之所得稅協定經89年4月及12月分別於臺北及英國倫敦舉行二回合磋商會議後,於91年4月8日由時任駐英國台北代表處鄭代表文華與駐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寇大偉(David Coates)處長於英國倫敦簽署,嗣經臺英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規程序並通知對方國後,自91年12月23日生效。

  我國與英國所得稅協定生效有助於我國與英國相互間投資、貿易、資金往來、科技交流與稅務行政等各方面之推展與合作。本協定對雙方投資、科技交流之影響包括對經營國際海空運輸業務之利潤互免所得稅,及所得來源地國合宜限縮另一方居住者受益所有股利、利息及權利金之課稅。

       為使91年簽署所得稅協定符合國際最新稅務相關準則要求,財政部與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HMRC)自108年起展開修約諮商,於110年8月由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謝代表武樵與英國在台辦事處鄧代表元翰(John Dennis)異地簽署修約議定書,更新91年所得稅協定內容;該修約議定書經雙方完成相關程序相互通知後於110年12月23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透過修約議定書修正後之臺英所得稅協定符合國際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相關標準,強化雙邊稅務合作及跨境稅務爭議解決機制效率,營造雙方人民及企業符合國際標準、合宜且安定之賦稅環境,促進雙邊經濟長遠合作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