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之臺塞租稅協定於89年1月20日在塞國由時任外交部部長程建人及塞國外交暨僑務部部長Jacques BAUDIN正式簽署,並以中文、法文及英文繕製約本,嗣經臺塞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規程序並通知對方國後,自93年9月10日起生效。
臺塞租稅協定(全名為中華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計28條,有助於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之投資、貿易、資金往來、科技交流與稅務合作。臺塞租稅協定之內容,除包含適用對象、適用稅目、名詞定義、資訊交換、相互協議程序、生效及終止等條款外,尚包括營業利潤、國際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及勞務所得等之課稅權分配,以及消除重複課稅方法等條款。該協定基本上係參酌國際稅約範本,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之租稅協定規定,並衡酌臺、塞雙方經濟、文化情形訂定,協定之簽署保障了我國人赴塞國投資獲得合理公平之租稅待遇,維護其權益,對兩國實質關係之增進,亦有正面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