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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法(法國)租稅協定

       我國與法國洽簽臺法租稅協定案,雙方先後於97年9月4日至5日及98年4月27日至29日於法國巴黎及臺北舉行2次諮商會議。嗣於98年9月23日假法國巴黎舉行第3次諮商會議,雙方就租稅協定條文全面達成共識,並由我方代表團主談人財政部賦稅署蔡組長碧珍與法方代表團主談人財經就業部賦稅總署國際組組長Mr. Christian COMOLET-TIRMAN完成草簽。

  嗣經我國駐法國臺北代表處呂代表慶龍與法國在臺協會包主任美城於99年12月24日在法國巴黎正式簽署,並約定以中文、法文繕製約本,該協定內容在法國亦同步經其國會兩院於同年12月21日審議通過,且經臺法雙方以換函方式確認自100年1月1日生效適用。

  臺法租稅協定(全名為「臺灣賦稅署與法國國家財政司實施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共30條,為我國第20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有助於我國與法國之投資、經貿往來、文化、科技交流及稅務合作。

  法國為歐盟具影響力之經濟大國之一,臺法租稅協定之生效適用,可協助企業將生產、服務之觸角及實力延伸至西歐市場,有利我國企業之全球佈局;亦可吸引法國企業來臺投資,提升我國投資環境之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