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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馬(馬其頓)租稅協定

        我國與馬其頓之租稅協定諮商會議,係於88年4月27日至5月1日假臺北舉行,由當時我方代表團財政部賦稅署楊副署長重華與馬方代表團財政部長助理Mr. Trajan Nikoloski擔任團長兼主談人,會議過程極為融洽、順利,業就協定所有條文達成協議,由雙方團長代表完成草簽,並約定以中文及英文繕製約本。

 嗣經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後,由當時我國財政部邱部長正雄與馬其頓共和國貿易部部長格魯夫斯基Mr. Nikola Gruevski於88年6月9日於臺北正式簽署並生效。

    臺馬租稅協定(全名為「中華民國政府與馬其頓共和國政府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共29條,為我國第13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本協定之簽署,將有助於雙方投資、經貿、文化、藝術、人員之交流,亦可保障未來我國人赴馬國投資獲得合理公平之租稅待遇,維護其權益,本協定對兩國實質關係之增進,有其正面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