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與以色列洽簽臺以租稅協定案,經雙方於95年6月及97年2月間,分別於耶路撒冷及臺北進行磋商,雙方於和諧氣氛中進行協商後就協定內容完全達成協議。
嗣經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後,於98年12月18日於財政部舉行簽署茶會,財政部部長李述德、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甘若飛(Raphael Gamzou)及外交部亞西司長林進忠均出席。約本係先由甘代表於臺北簽署,攜回以色列由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丁干城於98年12月24日在台拉維夫簽署完成後生效,99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臺以租稅協定(全名為「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共計29條,為我國第17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將有助於我國與以色列雙方之投資、貿易、資金往來等推展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