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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比(比利時)租稅協定

       有關我國與比利時洽簽臺比租稅協定案,經雙方於92年8月及93年3月間,分別於臺北及布魯塞爾進行磋商,雙方於和諧氣氛中進行協商,已就協定內容達成協議,並由我方代表團主談人財政部賦稅署組長凌忠嫄與比方代表團主談人比國財政部稅務總署國際處處長Jacques Gombeer於93年3月5日完成草簽。

       嗣經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後,於93年10月13日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由我駐歐盟兼比利時代表處程代表建人與比國駐台辦事處閔主任子雍代表雙方簽署該協定,並於雙方完成該協定規定生效之必要程序後,自94年12月14日生效。

       臺比租稅協定(全名為「駐比利時台北代表處與比利時台北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共計29條,附加條款4條,為我國第15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將有助於我國與比利時雙方之投資、貿易、資金往來等推展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