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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盧(盧森堡)租稅協定

      「臺灣臺北財政部賦稅署與盧森堡直接稅稅務局避免所得稅及資本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盧租稅協定)之諮商始於96年間,歷經數年持續之聯繫與溝通後,雙方先後於100年7月11日至15日及同年11月22日至25日於盧森堡及臺北舉行2次諮商會議,嗣於同年12月19日由我時任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與盧森堡直接稅稅務局局長Mr. Guy Heintz於盧森堡市正式簽署,且各自完成法定程序及相互通知後,於103年7月25日正式生效,為繼吉里巴斯之後,我國第27個生效之全面性租稅協定。

       臺盧租稅協定共計30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針對各類別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以吸引投資,創造就業及促進經濟成長。前述減免稅措施對於雙方經貿、投資、科技交流較有影響者,包含營業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及證券交易所得以及雙重課稅之消除等相關規定。

       鑑於盧森堡係歐洲金融業務中心,我國與盧森堡金融及投資往來關係密切,臺盧租稅協定之生效適用,可確保我國人在盧國投資或經營事業獲得合理待遇,有助於我國企業全球布局及我國歐洲租稅協定網絡之建立。又其對股利及利息提供永久優惠稅率,可吸引在盧國註冊之基金投資我國證券市場,注入外資活水;短期金融服務免稅,可適度減輕盧國主辦承銷商或存託機構辦理國內發行公司在海外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所取得服務報酬之租稅成本,提高其承銷意願,有助我國企業資金之募集。臺盧租稅協定之生效適用,對於臺、盧雙方資金之流動,可謂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