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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斐(南非)租稅協定

      「中華民國與南非共和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斐租稅協定)之磋商始於76年間,歷經數年持續之聯繫與溝通後,雙方於81年12月間在南非舉行正式磋商會議,就協定草案逐條討論,終獲致共識,並由雙方主談人(時任本部賦稅署侯署長伯烈與南非財政部內地稅局代理局長Mr. Trevor Van Heerden)完成草簽。

  嗣經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於83年2月14日在南非普勒多利亞市,由我國時任財政部林部長振國與南非共和國財政部長Derck L. Keys正式簽署,並自85年9月12日生效。

  臺斐租稅協定條文計29條,為我國第3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主要內容除包括營業利潤、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個人勞務等所得課稅規定外,尚包括雙重課稅之消除及生效等。

  本協定之簽署,可避免雙重課稅、保障投資廠商權益,以促進雙方投資,拓展經貿活動,增進兩國人民之友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