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務互助協定之簡介
鑑於國際貿易量不斷成長,且複雜度亦持續提升,而單一國家之海關資源越來越不足以應付不斷成長之貿易,無論是便捷通關或邊境查緝,均有賴各國海關互助合作,並以關務互助協定作為各項關務合作措施之法律依據。
關務互助協定之簽署,有助於加速貨物通關,降低貿易成本及不確定性,有利跨境貿易發展,並增進我國海關與其他國家海關間合作關係,提昇我國海關關員執法效能,對於增進跨境貿易便捷與安全,亟具相當重要性。
二、我國關務互助協定一覽表
簽約國 |
簽署日期 |
生效日期 |
1999/06/09 |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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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17 |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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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7 |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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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8 |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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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
2011/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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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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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 Mainland China |
2012/08/09 |
2013/02/01 |
2014/12/05 |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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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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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同左 |
三、我國關務互助協定簡介
我國與馬其頓為加強關務合作,於88年6月9日簽署「中華民國政府與馬其頓共和國政府關務合作協定」,以確保正確核課關稅及其他稅收,打擊違反關務法規行為與簡化客貨通關程序。
財政部為加強與美海關間合作,共同打擊走私犯罪,提昇通關效率,自86年起積極推動雙方關務互助協定之簽署。臺美關務互助協定內容包括提供與協助確保關稅法令執行,正確課徵關稅及其他稅捐之處理、防制、監督與打擊犯罪等方法及技巧,建立協調溝通管道,檔案、文件之提供、資訊保密及官員之作證等,雙方海關主管機關分別為美國海關總署及我國前財政部關政司。
我國與美國於90年1月17日簽署「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關於雙方指定代表臺灣海關主管機關與美國海關主管機關間之關務互助協定」,雙方並依據該協定就查緝走私進行資料交換等合作事宜。
(三)臺菲關務互助協定
我國與菲律賓為加強關務合作,於93年5月7日簽署「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之關務互助協定」,以確保正確核課關稅及其他稅收,共同打擊違反關務法規行為。
(四)臺以關務互助協定
我國與以色列長期關係友好,為加強雙方經貿發展,維護貿易安全與便捷,雙方關務機關實有加強合作,共同防範非法走私,提升通關效率之必要,爰雙方同意積極推動洽簽關務互助協定,並於98年6月18日簽署「駐台拉維夫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之關務互助協定」,雙方依據該協定就核課關稅、打擊違反關務法令之行為等進行合作。
(五)臺印度關務互助協定
我國與印度雙邊經貿關係日益密切,鑑於海關為貿易便捷化重要一環,關務合作極有必要。為進一步維護貿易安全與便捷、共同防範非法走私及提升通關效率,雙方關務機關遂積極推動洽簽關務互助協定,並於100年7月12日簽署「駐新德里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與駐臺北印度臺北協會間關於關務互助協定」,強化雙邊關務合作。
(六)臺加關務合作協議
我國與加拿大於101年4月16日簽署「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之關務合作協議」,雙方依據該協議就關務程序之簡化、優質企業之相互認證等進行合作。
(七)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101年8月9日,我國與大陸於第八次江陳會談中簽署「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並自102年2月1日生效實施。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係參考國際間簽署之關務互助協定,並考量雙方海關有關規定及兩岸經貿往來情形,依兩岸特性納入實質合作項目,將雙方海關規定之相互通報、進口貨物關稅核估之資訊協助、查緝走私、優質企業(AEO)相互承認、應用無線射頻識別技術方法(RFID)於海關監管、海關保稅區管理方面之交流、建置ECFA貨品貿易海關電子資訊交換系統、海關貿易統計合作及人員互訪、交流等實質項目正式納入兩岸合作項目。協議簽署將可提高兩岸貨物通關效率,並有效打擊非法貿易,促進兩岸貿易便捷與安全。
(八)臺紐關務合作協議
我國與紐西蘭於102年簽署「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生效後,雙方經貿關係更加緊密。為進一步提升通關效率,創造優質通關環境,雙方進一步於103年12月5日簽署「駐紐西蘭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紐西蘭商工辦事處關務合作協議」,為雙方海關相互合作提供法律基礎,規範雙方得就關務人員之訓練交流、情資交換、新關務程序之研究發展、世界關務組織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架構下相關計畫等進行合作,保護各自管轄領域內經濟、財政、社會、環境及商業利益,確保合法貿易與旅客之自由流動,並進行有效之風險管理,打擊跨境犯罪活動。
(九)臺日關務合作及互助協定
臺日貿易往來密切,為保障合法業者,創造優質通關環境,106年11月22日由臺灣日本關係協會邱會長義仁及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大橋會長光夫在日本東京「第42屆臺日經濟貿易會議」會後共同簽署「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關務合作及互助協定」,於同日生效。該協定為雙方海關相互合作提供法律基礎,雙方得就正確適用關務法規、打擊違反關務法規行為、促進關務程序簡化與調和、深化專家交流及發展關務人員專業技能等進行合作,確保雙方經濟、財政、社會及公共利益。
(十)臺澳關務合作協議
為打擊不法及保障合法貿易,本部關務署及澳大利亞國土安全部邊境執法署於107年6月5日由雙方署長代表簽署臺灣海關與澳大利亞關務合作協議,將實務合作、控制下交付及便利貨物通關等納入合作項目。透過本協議之簽署生效,雙方海關互惠緊密合作,及早掌握毒品及其他違禁品走私情資以進行查緝作為,維護邊境安全,共同打擊犯罪及排除貿易障礙,促進貿易便捷與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