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史租稅協定)於87年9月7日在史瓦濟蘭墨巴本,由我駐史瓦濟蘭王國劉大使恩第與史瓦濟蘭王國財政部部長Mr. Themba N. Masuku正式簽署,復經雙方締約國完成該協定規定之程序後,於88年2月9日生效。
臺史租稅協定條文計29條,為我國第8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主要內容除包括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海空運輸所得、股利、利息、權利金、技術費、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受僱勞務所得、董事報酬、演藝人員與運動員所得、養老金與年金所得、政府勞務所得、以及教師、研究人員與學生之所得等課稅規定外,尚包括無差別待遇、資訊交換及相互協議之程序等條文。
本協定之簽署,有助於雙方投資、經貿、文化、藝術、人員之交流,亦可保障我國人赴史國投資獲得合理公平之租稅待遇,維護其權益,對兩國邦誼增進,有其正面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