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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紐(紐西蘭)租稅協定

     「駐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紐西蘭商工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紐租稅協定) 於85年11月11日在紐西蘭奧克蘭市,由我方駐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林代表鐘及紐方紐西蘭商工辦事處包代表逸之正式簽署,經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於86年12月5日正式生效。

  臺紐租稅協定條文計25條,為我國第5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主要內容除包括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海空運輸所得、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轉讓之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受僱勞務所得、董事報酬、表演人與運動員所得、養老金及年金所得、訪問學生等所得課稅規定外,尚有資訊交換及相互協議程序等條文。

  本協定生效後,除空運所得追溯至85年1月1日起適用外,雙方扣繳稅款自87年2月1日起適用,至於其他稅款之情形,在我國自87年1月1日起適用,在紐西蘭則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本協定之簽署,可避免雙重課稅、保障投資廠商權益,以促進雙方投資,拓展經貿活動,增進兩國人民之友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