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印租稅協定歷經數年推動,經過多方努力及協調,於84年3月 1日在臺北由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陸寶蓀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伍德祿正式簽署,並於85年1月12日生效。
臺印租稅協定計27條,為我國第2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主要內容除包括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執行業務、個人勞務等所得課稅規定外,尚包括雙重課稅之消除及生效等。
臺印租稅協定之簽署,可避免雙重課稅、保障投資廠商權益,以促進雙方投資,拓展經貿活動,增進兩國人民之友誼。
臺印租稅協定歷經數年推動,經過多方努力及協調,於84年3月 1日在臺北由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陸寶蓀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伍德祿正式簽署,並於85年1月12日生效。
臺印租稅協定計27條,為我國第2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主要內容除包括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執行業務、個人勞務等所得課稅規定外,尚包括雙重課稅之消除及生效等。
臺印租稅協定之簽署,可避免雙重課稅、保障投資廠商權益,以促進雙方投資,拓展經貿活動,增進兩國人民之友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