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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瑞(瑞典)租稅協定

       有關我國與瑞典洽簽臺瑞租稅協定案,係我外交部於85年間透過駐瑞典代表處突破外交困境,積極推動。瑞方於87年11月中率先提出草案,我方旋即提出對案,雙方並先後於88年9月21日至23日、88年11月1日至4日及90年5月2日至4日分別於臺北及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3次磋商會議,終於90年5月4日完全達成協議,並由我方代表團主談人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鄭錦城與瑞方代表團主談人Roland Gustafsson於90年5月4日完成草簽。

       嗣經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後,於90年6月8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由我駐瑞典臺北辦事處祝代表基瀅與瑞典貿易委員會總裁Ulf Dinkelspiel正式簽署,93年11月24日起開始適用。

       臺瑞租稅協定(全名為「駐瑞典台北辦事處與瑞典貿易委員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共計28條,有助於我國與瑞典雙方之投資、貿易、資金往來等推展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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