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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稅務局相關史料

民國35年開始,臺灣省實施統一稽徵制度,國稅與地方稅,除了關稅、鹽稅與礦區稅3種之外,一律由縣市稅捐稽徵機關代徵。36年臺灣省政府成立,全省稅務行政由省政府財政廳主管,直到88年6月30日為止,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與之後成立的臺灣省稅務處,也因此在國家稅捐稽徵上,扮演重要的角色52年之久。

中央政府遷臺初期,由於軍政需款殷切,當時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掌握稅款,地位重要,嚴家淦首度擔任財政部長時,遇有重要的會議,都會禮貌性先詢問財政廳廳長任顯群是否有空出席,當時財政廳負責政府財務調度的角色,可見一斑。

臺灣省政府成立之後,稅務行政由臺灣省財政廳第1科主管,46年時,因業務增加,另行增設主管縣市稅的第6科,第1科則負責國稅與屬於省稅的營業稅;52年3月1日,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第1科與第6科合併成立臺灣省稅務處;64年時,又升格為臺灣省稅務局,成為省政府下的省屬2級機關。

臺灣省稅務處為有效管理全省稅務,下設有4個組,第1組掌管國稅,包括所得稅、印花稅、貨物稅、遺產稅等;第2組掌管省稅,包括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營業稅等;第3組掌管縣市稅,包括契稅、房捐、戶稅、屠宰稅、筵席及娛樂稅、以及屬於省稅的使用牌照稅等;第4組掌管稅務管理,包括人事、經費、票照、欠稅處理等;

臺灣省稅務處另設有資料研究室、督察室與法務室等3個室。54年時,法務室接續辦理原屬於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游動查緝組管理的查緝業務;60年5月時,又增設監察室,監察稅務風紀,並且從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借調相關人員。

為了因應臺省經濟發展衍生的稅務行政需求,64年元旦時,臺灣省稅務處正式升格為臺灣省稅務局,主管全省稅捐稽徵處的稽徵業務,以75年時為例,臺灣省稅務局下設有第1組(管理國稅與印花稅)、第2組(管理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田賦、商港建設費)、第3組(管理契稅、房屋稅、屠宰稅、娛樂稅)、第4組(稅務管理)、電子作業組(管理電子作業規劃、訓練、程式設計以及資訊管理),以及督察室、法務室、研究室、監察室、人事室與會計室等6個室。

在地方稽徵機關的設立方面,35年3月20日,臺灣省財政廳頒佈「臺灣省各縣市稅捐稽徵所組織規程」,由各縣市稽徵所統一稽徵關稅、鹽稅與礦區稅以外的稅捐,同年12月修正組織,將稅捐稽徵所改為稅捐稽徵處,並且按照實際情況,將各地稅捐稽徵處分為5等,第1與第5等的稅捐稽徵處,又分為甲、乙2種等級;中間歷經多次的組織調整,到75年時,改分為甲、乙、丙3級:臺北縣、桃園縣、臺中縣、彰化縣、高雄縣、臺中市、臺南市設置甲級處;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設置丙級處;其他各縣市設置乙級處。

稅捐稽徵處甲、乙級處下設有8個課,丙級處則設有5到8個課,另都設有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88年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之前,全省各地共設有21個稅捐稽徵處、36個分處,以及1個任務編組的服務處。

隸屬於臺灣省政府下的臺灣省稅務局,以及各縣市政府下的縣市稅捐稽徵處,需要面對各級地方民意機關的監督,民意代表的請託也時有所聞,造成稅捐稽徵人員負擔。39年2月時,為使各縣市稅捐稽徵人員便於執行職務,曾經修正組織,將稅捐稽徵處直屬臺灣省財政廳管轄,同年底,因民意機關的反對恢復原來建制,稅捐稽徵處人事權與主要經費,改由財政廳調派核撥,並受到財政廳的業務指揮監督。

81年7月,財政部因部分縣市長有不上繳代徵之國稅稅款之爭議,爰報經行政院核准設立臺灣省北、中、南三區國稅局,並配合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總處設分局,配合分處設稽徵所。惟因臺灣省政府、省議會及各縣市政府、議會之反彈,遲至同年9月1日,各縣市分局及稽徵所始正式成立,接管國稅稽徵業務。

88年7月1日,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併入財政部;臺灣省稅務局裁併為財政部中部辦公室,以賦稅署的名義對外行文,對內簡稱為中部辦公室;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回歸各縣市政府管轄,處長的任免則由財政部徵詢縣市政府之後,由財政部加以任免。也結束了全省財務行政,統由臺灣省財政廳主管的業務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