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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賦稅史

為了使一般民眾瞭解我國賦稅發展的過程,財政部於民國81年,委託中國租稅研究會編印「中華民國賦稅史」,財政部長王建煊在序言中,這樣回顧了我國賦稅制度發展的歷程:

一國之賦稅制度常隨其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之變遷而演進。我國自古以農立國,賦稅制度原以配合農業社會需要為主,變革不大,民國成立後,實行民主憲政體制,經濟自由、工商發達、社會進步,稅制稅政方面參酌先進國家經驗力求改革,而有突飛猛進之現象。尤其未配合階段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行多次賦稅改革,積極運用租稅政策,創造優良投資環境,促成今日之經濟繁榮與民主富足。

中華民國賦稅史當中,特別介紹了國外學者H. H. Hinrchs提出的稅制演進標準型態,並且與我國賦稅發展演進的過程進行對照。

Hinrchs認為,傳統社會政府的主要收入是租稅外收入,以及課徵土地及不動產稅收的直接稅;當社會開始脫離傳統時期,發展國際貿易,關稅與附帶收入而來的間接稅逐漸重要;之後因為國內的生產、交易與消費增加,國內間接稅重要性增加;當一個社會完全現代化之後,間接稅將會被個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直接稅取代。

在賦稅的分類上,國外學者Atkinson與Stiglitz,將賦稅分為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與其他稅4項,如果對照我國稅制,可以我國歷年來的各種賦稅歸納如下:

所得稅

消費稅

財產稅

其他稅

1. 綜合所得稅

2. 營利事業所得稅

3. 土地增值稅

1. 關稅

2. 鹽稅

3. 貨物稅

4. 營業稅

5. 屠宰稅

6. 娛樂稅

7. 筵席稅

8. 商港建設費

9. 公賣利益繳庫盈餘

1. 遺產與贈與稅

2. 證券交易稅

3. 田賦

4. 地價稅

5. 使用牌照稅

6. 房屋稅

7. 契稅

8. 礦區稅

1. 印花稅

2. 戶稅

3. 其他國稅

 

如果以10年左右為觀察的週期,可以發現上述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與其他稅佔我國整體賦稅結構的變化,呈現出下列的趨勢:

 

 

民國

5年

民國

16年

民國

25年

民國

34年

民國

44年

民國

54年

民國

64年

民國

79年

所得稅

0

0

1

4.6

8.9

9.2

19.5

36.4

消費稅

47

63

97

89.0

69.3

73.7

67.9

42.8

財產稅

23

0

1

4.3

9.9

9.8

8.9

20.5

其他稅

30

37

1

2.1

11.9

7.3

3.7

0.4

合計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民國初年,所得稅未能有效稽徵,直到25年10月,公務人員薪給報酬,以及公債利息、存款利息所得開始徵收所得稅之後,所得稅才開始在賦稅結構中佔有一席之地,隨後所得稅增加的速度仍然非常緩慢,與消費稅相比無足輕重;直到57年間,政府透過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推動賦稅改革,修正所得稅法並且運用資訊方法加強稽徵之後,所得稅的比例才開始顯著提高,至70年代末期,已經與消費稅,共同形成政府賦稅的兩大支柱。

以關稅、鹽稅、貨物稅為主的消費稅,長期在賦稅結構當中佔有重要地位。民國初年關稅與鹽稅不僅是中央政府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也是許多外債賴以償付的擔保品,關稅與鹽稅也因此長期由外國勢力介入監管。

政府遷臺之後公賣盈餘一度也佔賦稅結構相當重要的地位,50年代初期甚至占1/4左右,直到60年代才顯著下降。70年代開始,我國的高關稅保護政策成為中美貿易談判焦點,關稅稅率逐步調降,關稅在賦稅收入中所佔的比重也顯著降低。

政府遷臺之後,財產稅一直呈現較平穩的情況,40年代以田賦收入為主;60年代開始,地價稅與房屋稅取而代之,也反映出國內經濟發展與都市化現象;77年開始,由於國內證券市場急速發展成長,證券交易稅隨著大幅增加,由76年佔整體賦稅結構的0.6%,到79年時成長為12.6%,成長高達21倍之多,可見當時證券市場交投熱絡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