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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行政說明文

稅收是政府最主要的歲入來源,稅收充足與否,與國家的穩定發展息息相關。

清末因中央與地方在稅收上未能明確劃分,國庫空虛,導致地方勢力坐大,最終政綱崩解。民國建立後,有關租稅的改革意見雖多,受限於政治環境未能統一,多半仍然沿用清制:賦稅收入歸各省管理,中央收入只有各省預算盈餘的解款,以及驗契稅、印花稅、菸酒牌照稅、屠宰稅、牲畜稅、田賦附加稅、牙稅、礦稅等做為中央財源的專款。當時國庫最主要的收入來源,是由外人管理的關稅與鹽稅。

民國16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劃分國家稅與地方稅,並且力圖推動關稅自主,廢除釐金等通過稅,改行新制貨物稅,又稱為「統稅」。25年,正式開徵所得稅,所得稅因直接針對個人或企業量能課稅,而被稱為直接稅,相對於非直接開徵的間接稅,例如貨物稅,更能達成公平課稅的原則。

中央政府播遷來臺以後,40年訂定「臺灣省內中央及地方各項稅捐統一稽徵條例」,除關稅、鹽稅仍由中央設置機關辦理之外,其他稅捐透過在各縣市設立稅捐稽徵處的方式,統一稽徵。並且因臺北市及高雄市分別升格為院轄市,分別於56年及68年,設立臺北市國稅局,以及高雄市國稅局,負責所得稅、貨物稅、印花稅、遺產稅、證券交易稅與贈與稅等國稅稽徵。

稅務行政由過往被視為公權力的展現,至今已被視為政府為民眾提供服務,如何透過更有效率的稅制設計,提供便捷快速的納稅方式,簡化流程與時間,改善徵納關係,是財政部始終努力不懈的目標。

隨著時代進步,稅目不斷相應調整,戶稅、防衛捐、鹽稅、筵席稅、屠宰稅已經廢止。政府停徵田賦,採取菸酒專賣,增加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證券交易稅、贈與稅,並且修改所得稅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房捐改為房屋稅、制定土地稅法,實施加值型營業稅等措施,使得我國稅制更趨進步。透過稅務資訊化的進程,使得納稅作業得以不限時地完成,民眾更為便利。

政府持續推動稅務行政,鼓勵納稅、推動稽徵的過程中,留下許多有趣珍貴的史料,今日已經廢止的稅目,透過相關稅務行政藏品,重新喚起人們記憶中的深刻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