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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重要史料

一、貨物稅制之演進

我國貨物稅之徵收,歷史悠久,早在紀元前10世紀即有徵收貨物稅;紀元後之唐、元、明、清等朝代,其貨物稅之課徵係以酒稅、鐵稅、普通貨物稅、釐金、統捐、產銷稅等不同之稅目進行課徵。近代貨物稅制之改革,始於北伐成功後,國民政府奠都南京,首先開徵捲菸統稅及麥粉特稅;民國(下同)20年,裁撤釐金,開徵棉紗、火柴及水泥統稅,併稱為「五種統稅」,由此為我國貨物統稅制度奠立良好基礎,其後又將洋酒、啤酒、火酒和薰菸業納入統稅之範圍。抗日戰爭期間,財政當局為適應客觀環境變遷,不斷克服困難,力求改進,採行培養稅源、擴大課稅範圍、改變課稅標準,試辦專賣、推行徵收實物政策、調整稅制及課稅範圍等措施,貨物統稅遂成為支持抗日戰爭之主要財源。

34年元月,取消茶葉、竹木、皮毛、瓷陶、紙箔、麥粉、水泥、火酒及飲料品等之統稅,同時停止捲菸、火柴之專賣,恢復徵收統稅。抗戰勝利後,35年8月修正貨物統稅暫行條例,改為貨物稅條例,恢復徵收麥粉、水泥、茶葉、皮毛、紙箔、迷信用紙及飲料品之貨物稅,並開徵化妝品貨物稅。故開徵之初期課徵項目中仍多民生必需品與中間投入品;在70年代以前,茶葉、皮毛、紙類、化粧品、木柴、棉紗、調味粉、人造絲、火柴、糖類、塑膠、元條型鋼、鋼琴、電子琴、水泥、飲料等,均曾是重要的稅收來源,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國民所得提高,該等貨物之稅收比重已大幅降低,甚至有若干項目業已取消課稅;至70年代中期,電器類稅收逐年上升達到高峰後降低,惟獨油氣類與車輛類兩項貨物始終居於重要的地位,未有改變,尤其是在80年代以後,此兩項稅收合計占貨物稅總稅收比例達80%以上。

二、貨物稅制重要修法變革

  1. 79年1月2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明定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將徵收方式由原先「駐廠徵收」改為「自動申報繳納」;刪除大眾使用之日常用品及具提昇教育文化功能之教育用品如糖類、調味粉、化粧品、鋼琴等;普遍降低稅率並配合節約能源及環保政策,訂定相關減徵獎勵規定並提高油氣類貨物稅稅率;簡化完稅價格之計算;改進稽徵程序及罰則,廢除沒入貨物之規定,增訂營利事業持有無納稅證照之貨物,不配合指認供貨來源廠商之處罰規定,藉由健全稅制、促進賦稅公平合理,以配合經濟發展之需要。
  2. 84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將水泥與油氣兩類規格單純、品質及價格差異不大之貨物由從價課稅改為從量課徵,以配合振興經濟方案及簡化稽徵作業,促進國內產業發展。
  3. 86年5月7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刪除第3條及第5條之菸酒課稅項目及相關規定,另研擬菸酒稅法草案;刪除第13條有關國產貨物計算完稅價格時得減除12%推廣費用之規定,並將「出廠價格」修正為「銷售價格」;另將「商港建設費」由計算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稅基中刪除;明定本修正案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核定,以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生效日期。期使我國稅法規定於修正後能符合國際規範,俾履行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之基本義務。
  4. 90年10月11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0條,刪除天然氣貨物稅並調高部分(第1款至第5款及第8款)油氣類貨物稅稅額,以降低業者之營運成本,及使原油與輕油稅負趨於公平合理。
  5. 90年10月31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刪除小客車汽缸排氣量在3,601立方公分以上從價課徵60%之稅率級距;同時刪除使用國人自行設計製造之汽車引擎、底盤、車身及機車之車架、外型可減徵貨物稅稅率之規定。此外,小客車汽缸排氣量在2,001立方公分以上者,自該次修正施行日起第6年之同1日起,稅率由35%調降為30%。以因應我國加入WTO及符合國民待遇原則。
  6. 98年1月17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自98年1月19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定額減徵汽車貨物稅新臺幣(下同)30,000元、機車貨物稅4,000元,以振興相關產業景氣,促進經濟發展,提升民眾換購新車意願。
  7. 98年6月3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規定自該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購買低底盤、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以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以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照顧老弱婦孺及行動不便之民眾,建構無障礙及友善之乘車環境。
  8. 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32條,將違章裁罰倍數由修正前之5倍至15倍調降為1倍至3倍。以因應時代的變遷,使裁罰倍數更為合理。
  9. 100年1月26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以因應綠色環保潮流,發展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減少空氣污染及二氧化碳之排放量。嗣經行政院依該條第3項規定,於103年1月21日以院臺財字第1030001940號令,延長免稅期限至106年1月27日止。
  10. 100年12月28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規定自該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者,其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25,000元,可有效降低我國對石油能源之依賴,紓解高油價對國內經濟之負面效應,並鼓勵汽車產業投入研發相關車種,帶動關聯產業發展及勞動力需求,同時達成產業發展、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等多重目標。
  11. 104年2月4日刪除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及第33條,並修正第2條、第12條、第17條、第23條及第36條,明定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貨物、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及相關稽徵程序,延長低底盤公共汽車等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間,明定油電混合動力車輛符合標準者減半徵收貨物稅,增訂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以鼓勵使用節能減碳之車輛,並營造對身心障礙者友善之運輸環境;另刪除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設置及職掌規定等,俾提升行政效能。
  12. 105年1月6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 12條之5 ,於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符合一定條件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0,000元,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4,000元。俾利減少老舊車輛數量,達成節能減碳政策目標,提升車輛產業發展。
  13. 105年5月2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刪除中古車車主與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須同一戶籍之規定,擴大適用主體,以加速車輛汰舊換新,有助於提振經濟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
  14. 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 12條之3,延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至110年12月31日,並增訂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減半課徵。以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以達節能減碳目標及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嗣經行政院依該條第3項規定,於110年11月15日以院臺財字第1100192153號令,延長免稅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
  15. 106年11月22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 12條之6,明定於第9條之1生效日起5年內,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免徵貨物稅,俾利國內太陽光電產業發展,以達節能減碳目標;自第 12條之6生效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0,000元,以鼓勵民眾報廢一、二期大貨車並購買新車,改善空氣品質。嗣經行政院依第9條之1第2項規定,於111年8月8日以院臺財字第1110022855號令,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6年11月23日。
  16. 107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32 條,將違章裁罰倍數由修正前之1倍至3倍調降為3倍以下,使裁罰倍數更為合理,以保障納稅者權利。
  17. 108年6月13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明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2年內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最高2,000元,有助於鼓勵民眾購買能源效率較高之電器,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 ,106年8月18日至111年12月31日報廢第1期至第3期舊大型車並購買新大型車,可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本次修正減徵稅額由最高50,000元提高至400,000元,並擴大車種適用範圍為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以加速老舊大型車輛汰舊換新,有助於減少國內空氣污染源,改善空氣品質。
  18. 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延長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年限至113年12月31日,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並增訂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以鼓勵設置或捐贈到宅沐浴車,優化長照服務。
  19. 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1條之1、第12條之5,賡續鼓勵購買節能電器及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2,000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除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0,000元、機車每輛最高4,000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外,另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修正為10年以上及刪除中古機車登記滿1年限制、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等規定,以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及汰舊換新車輛,帶動電器及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以達節能減碳目標及實現政府綠能低碳產業願景。
  20. 111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延長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
  21.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2,000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