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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重要史料

我國遺產稅自民國初年開始倡議,至民國(下同)25年間曾數度籌辦遺產稅,並經訂定遺產稅條例,但因時局動盪,未見實行。及至27年國民政府迫於需財孔急,始經立法通過,公布遺產稅暫行條例,並明令於29年7月1日起全國施行,自此遺產稅制始步入實施階段。抗戰勝利後,政府以遺產稅意義嚴正,稅制優良,稅源普遍,為使其成為永久性之正式法規,爰將遺產稅暫行條例修正為遺產稅法,當時之課稅級距分為18級、最高邊際稅率為60%,於35年6月16日公布施行,同時將遺產稅暫行條例予以廢止,至此遺產稅制度已漸臻完備。

政府遷臺後,遺產稅法復經39年6月21日及41年9月26日二度修正稅率、起徵點、免稅額及扣除額等規定,均為因應當時物價上漲及幣制改革之需要而調整,分別修正課稅級距為11級、最高邊際稅率維持60%及修正課稅級距為23級、最高邊際稅率調高為70%。

由於遺產稅徵收情況不理想,稅負也有欠公平,平均社會財富之政策效果無法彰顯,主因係我國未對贈與行為課稅,為改善逃漏現象,行政方面雖曾多方設法防堵,惟究因缺乏法律依據,致糾紛困擾層出不窮,且最高邊際稅率70%較亞洲其他國家為高,乃研議於遺產稅法增訂課徵贈與稅規定,並參考亞洲地區國家有關遺產稅之稅率,於62年2月6日公布施行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分別為17級及15級、最高邊際稅率皆為50%;另臺灣地區光復初期,因社會動盪與法制變動發生數度繼承移轉而迄未申報遺產稅者,繼承人惕於罰則苛重,以致遷延未敢補報,產權登記亦隨之無法正確,此次修法,就已發生再繼承事實者,准僅就最後一次繼承之遺產補報並免罰,俾使過去積案,從此澈底清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自62年公布施行,除因應2次國際石油危機,於70年6月19日修正提高減免扣除額、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分別為18級及17級、最高邊際稅率調高為60%、增訂農業用地1人繼承免稅等規定;另於82年7月30日配合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之增訂刪除第53條規定。其後隨工商發展經濟情勢變遷,為因應實際需要,再次檢討不合時宜條文,爰於84年1月13日修正公布該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修正提高減免扣除額、簡化課稅級距為10級並降低邊際級距稅率為50%等。

遺產及贈與稅法自84年1月13日修正後,除89年1月26日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及90年6月13日因應信託課稅規定,曾作較重大之包裹式立法外,其他尚無重大修正。然此期間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及金融商品多樣化之潮流,世界各國紛紛進行租稅改革,為營造輕稅簡政具競爭力之租稅環境,並與國際接軌,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該法部分條文,將原遺產稅及贈與稅各有10級距稅率、最高邊際稅率50%之累進稅率制度,修正降為10%之單一稅率,同時提高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免稅額,期能降低租稅規避誘因,提高納稅依從度及提升資本運用效率。

近年來國際間對於財富分配議題日益重視,外界時有稅率偏低可能造成世代不公之議論,為符合公平正義及社會期待,籌措長期照顧服務之財源,爰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將遺產稅及贈與稅單一稅率10%調整為3級累進稅率10%、15%、20%。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規定由20歲調降為18歲,110年1月20日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渠為未成年者,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增加扣除額之規定,修正為距屆滿「成年」之年數,俾使成年年齡之認定回歸民法規定。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並發揮跨域整合金融遺產資料之效益,自111年1月1日起,創新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之案件,提供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經民眾確認試算內容無誤,選擇線上登錄、採簽章寄回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或就近洽任一國稅局臨櫃遞送,即可完成遺產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