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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稅重要史料

一、期貨交易之稅制演進

  1. 國外期貨交易法於民國(下同)81年7月10日公布。經參酌當時其他國家之稅制,均無對國外期貨交易課徵交易稅之情形,爰財政部82年3月30日核釋有關交易人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所得,除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課徵所得稅外,均非屬所得稅、營業稅及證券交易稅之課稅範圍。
  2. 嗣為開放國內期貨交易以健全發展期貨市場,並維護期貨交易秩序,86年3月26日 總統公布期貨交易法,同年6月1日施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則於86年9月9日完成設立登記。因應期貨交易之開放,有關政府單位及期貨業者集會研商,於兼顧期貨與現貨交易市場之稅負衡平之考量下,87年6月20日 總統公布期貨交易稅條例,對在我國境內從事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或股價選擇權之交易課徵期貨交易稅。
  3. 為使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之期貨交易課稅方式具一致性,94年12月14日 總統修正公布期貨交易稅條例,將在國內期貨交易所之各項期貨交易契約納入期貨交易稅課稅範圍。
  4. 為有利我國期貨市場之國際競爭力及長期發展,97年8月6日總統公布修正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調降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稅率下限為「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俾降低期貨交易成本,提升外資法人參與意願,擴大交易量。

二、期貨交易稅稅制史上重要紀事,表列如下:

 

時期

期貨交易稅稅制史上重要紀事

民國87年

期貨交易稅條例公布,於我國境內從事之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或股價選擇權交易課徵期貨交易稅。

民國94年

期貨交易稅之課稅範圍修正為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之各項期貨交易契約,並修正及增訂各類型期貨交易契約之稅率。

民國97年

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稅率下限由「千分之零點一」修正為「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