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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施行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民國100年6月1日)

  (一)主要內容

  鑒於現行稅制下,短期買賣房地所負擔之稅捐有限,以致於投機客不斷地利用短期間買賣賺取差價,房價也就被愈墊愈高,無自住房屋之民眾想買間房子也愈發困難;除此之外,一些高額消費之誘發效果,帶動物價波動,使民眾消費支出增加,荷包相對縮水,產生負面感受。是以,財政部推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院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以課稅手段來抑制投機炒作,俾健全房屋市場,確保居住正義,穩定物價並維護租稅公平。 

  (二)課稅範圍

1.不動產(房屋、土地):持有2年以內移轉之非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2.高額消費貨物: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之小客車、遊艇及自用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製品;家具。
3.高額消費勞務: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費。

  (三)預期效益

1.加重短期買賣非自用不動產稅負,健全房屋市場。
2.對高額消費課稅符合社會期待。
3.於進口及產製階段課稅,稽徵便捷、稅源容易掌握。
4.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維護租稅公平。
5.增加之稅收用於社會福利及照顧弱勢民眾。

  二、施行後修法重點

  (一)民國104年1月7日修正公布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以來,短期投機買賣房地及哄抬房價之情形已有改善,自住購屋需求持續穩定増加,房地產市場朝健康常態方向發展,參據財政部委託學者實證研究結論及蒐集相關資料分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確實發揮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及穩定房市之效果。惟鑑於國內房地產價格仍有上漲之壓力,且實務上發現尚有部分未盡合理課稅情形,仍有持續加強落實及檢討改進之必要。又為推動遊艇觀光產業及帶動周邊產業發展,以期增加整體產業產值及財政收入,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參考國際上以100英呎以上遊艇認屬超級遊艇(Super yacht)之慣例,調整遊艇之課稅門檻。是以,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規定,課稅範圍修正如下:
1.不動產(房屋、土地):增訂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
2.高額消費貨物之遊艇:修正以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以上為課稅對象。

  (二)民國10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

  為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並自同日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止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