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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護照

陸軍部為發給護照事。照得本部派委崇愷、傅范鉅解運克魯蘇陸砲、利代猛炸葯彈頭一個、隨帶碰火一個、接火一個。山砲利代猛炸葯彈頭一個、隨帶碰火一個、接火一個。陸砲開花彈頭一個、山砲開花彈碰火一個、山砲開花彈頭一個、山砲彈嘴一個。陸砲子母彈頭一個、陸砲彈嘴一個、山砲子母彈頭一個、陸砲開花彈碰火一個、陸砲銅壳一個。陸山砲通用毡墊二個、山砲銅壳一個、陸山砲通用底火二個、日本造速射山陸砲通用榴霰彈頭一個、通用複動信管二個、山陸砲代用榴霰彈頭一個、陸砲葯夾蓋一個、山陸砲通用榴彈頭一個、榴彈彈底信管一個、山砲葯火蓋一個、陸砲銅壳一個、日造通用爆管二個、山砲銅壳一個、日造葯囊葯綫一出。日本造六米里五鋼箭槍子五粒,子夾一個等項運赴江南機器製造局倣造,合行發給護照,仰沿途經過關津渡卡廳所營汎,勿得攔阻須至護照者。

右 仰沿途關津等處准此

宣統叁年捌月

這份單張清末的公務護照現典藏於海關博物館中,與今日成本的護照格式大相逕庭。

護照是各國發給本國公民或國民的旅行證件,用以證明持護照人的身份與國籍,以便出入本國國境,或在他國旅行時進行驗證,請外國當局提供便利或保護。

清道光25年(西元1845年),清廷首度將英語PASSPORT譯為「護照」,有敦請保護、照顧的語意,護照因此得名,早期的護照並無當事人照片可資查考,因此必須詳加描述個人外型特徵,作為辨識依據,在各關進行查驗時,無疑不夠精確。

海關博物館另外典藏了與護照外型類似的「船鈔執照」,例如:

監督東海關山東登萊青兵備道方

為給發執照事,按通商章程內載,凡船隻出口,欲往通商他口,並香港地方,該船主稟明海關發給專照,自是日起以四個月為期,如係前赴通商各口,俱毋庸另納船鈔,以免重征等因,茲據  國商人船主  稟報希林那商船載貨六百0叁噸完稅銀弍百四拾壹兩弍錢,合行給照為憑,為此照給該商收執,免其重納船鈔,須至執照者

光緒四年九月十七日即日起

右給  國商人  收執

船鈔是「船料」的別稱,自元代以來,歷朝政府向國外商船徵收船鈔,按照船隻的大小、長短或路徑收入船。按照這份船鈔執照的記述,載貨630噸的商船,完納船鈔之後,可在通商各口與香港,享有4個月的通行期限,免被重征。根據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第11條規定,船鈔應作為中國沿海及沿江各地修理燈塔及助航設備之用。

時值今日,按照我國護照條例與入出國移民法的規定,護照申請、核發、管理的主管機關為外交部,出入國境則應受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檢查;船鈔則改為助航服務費,仍由海關徵收規費,按照航次逐次徵收或者定期徵收,海關博物館的歷史文件,也見證了我國政府職能逐步走向功能分化、專業取向的發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