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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稅則沿革相關史料

海關稅則又稱為關稅稅則或關稅稅率表,是一個國家用以徵收關稅的條例與稅率的分類表。主權國家為了對進口貨物課徵關稅,而將貨物予以分門別類,分別訂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從價稅)或單位完稅額(從量稅),以作為海關對通關貨物課稅或免稅之法律依據。

一、稅率欄位之適用

(一)92年底前稅率之適用採用二欄式

我國於69年至92年底前國定稅率採用二欄式,第1欄為基本稅率,稅率較高,適用於與我國沒有互惠待遇的國家或地區;第2欄為惠稅率,稅率較低,適用於與我國有互惠待遇的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

(二)921219日起稅率之適用採用三欄式

921219日起改採三欄式,第1欄稅率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的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第2欄之稅率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的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所有不適用第1欄及第2欄稅率之進口貨物,適用第3欄稅率。

二、稅則分類

我國先後採行二種國際性稅則分類制度,分述如下:

(一)民國60年採行布魯塞爾關稅稅則分類(簡稱BTN

我國於60年開始採用的「布魯塞爾關稅稅則分類」(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 簡稱BTN)是由國際關稅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專為採用布魯塞爾關稅稅則分類的國家而編訂。BTN共分21類、99章及1,097稅則號別,為使分類明確,經關稅合作理事會聘請專家,編訂「布魯塞爾關稅稅則註解」,對於各章各號別的分類原則均詳加解釋。尤其對於分類上易於混淆之貨品,更詳加註明其應歸入的類別。國際關稅合作理事會每半年提供「布魯塞爾關稅稅則註解」修訂資料,作為各國關稅稅則分類之參考。6711日起BTN名稱更改為「關稅合作理事會稅則分類」(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簡稱CCCN)。

(二)民國78年採行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簡稱HS

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原係分別依據不同之商品分類制度而制定,前者以CCCN為制定基礎;後者則依據行政院頒布之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第三次修訂)編訂。由於兩種商品分類制度的分類原則、方法與目的均不相同,因此使用上造成進出口廠商與各政府機關相互間諸多的不便與困擾,從而影響財經政策擬定效率。為配合經貿國際化、自由化政策,經政府各有關單位會商後,決定共同採行「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HS),作為我國商品標準分類基礎。該制度為一種多用途的商品分類制度,其編篡係以CCCN為主要架構,並參酌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ITC)及國際間其他主要的稅則、統計、運輸等分類研訂而成。我國以HS為基礎重新修訂海關進口稅則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並彙編成合訂本,自781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