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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租稅協定相關史料

       中華民國之租稅協定政策係為避免雙重課稅、防杜逃漏稅及增進實質關係。所簽訂之租稅協定係參照OECD及UN稅約範本,並考量雙方之政治、財政、經濟及貿易狀況。

租稅協定成果略述:

       至112年12月31日止,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35個,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13個。上開租稅協定計有:

一、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包括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捷克、丹麥、法國、甘比亞、德國、匈牙利、印度、印尼、以色列、義大利、日本、韓國、吉里巴斯、盧森堡、北馬其頓(原「馬其頓」)、馬來西亞、荷蘭、紐西蘭、巴拉圭、波蘭、沙烏地阿拉伯、塞內加爾、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瑞典、瑞士、泰國、英國及越南。

二、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包括加拿大、歐聯、德國、日本、韓國、盧森堡、澳門、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泰國及美國。

租稅協定洽談紀要

臺新(新加坡)租稅協定

臺印(印尼)租稅協定

臺斐(南非)租稅協定

臺澳(澳洲)租稅協定

臺紐(紐西蘭)租稅協定

臺越(越南)租稅協定

臺甘(甘比亞)租稅協定

臺史(史瓦濟蘭)租稅協定

臺馬(馬來西亞)租稅協定

臺馬(馬其頓)租稅協定

臺荷(荷蘭)租稅協定

臺英(英國)租稅協定

臺塞(塞內加爾)租稅協定

臺瑞(瑞典)租稅協定

臺比(比利時)租稅協定

臺丹(丹麥)租稅協定

臺以(以色列)租稅協定

臺巴(巴拉圭)租稅協定

臺匈(匈牙利)租稅協定

臺法(法國)租稅協定

臺印(印度)租稅協定

臺斯(斯洛伐克共和國)租稅協定

臺瑞(瑞士)租稅協定

臺德(德國)租稅協定

臺泰(泰國)租稅協定

臺盧(盧森堡)租稅協定

臺吉(吉里巴斯)租稅協定

臺奧(奧地利)租稅協定

臺義(義大利)租稅協定

臺日(日本)租稅協定

臺加(加拿大)租稅協議

臺波(波蘭)租稅協定

臺捷(捷克)租稅協定

臺沙(沙烏地阿拉伯)租稅協定

臺韓(韓國)租稅協定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為健全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建立制度化之處理規範,財政部依據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規定,於99年1月7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4504820號令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110年8月12日以台財際字第11024511340號令修正發布該準則,明確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之執行,切合稽徵實務作業需求。

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全面性協定、單項/海空運輸協定)